时间的规定:几乎所有的申报审批项目都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对此,需要纳税人特别引起注意而且严格执行。[详细]
审批或备案:纳税人需要明确每一个具体的涉税事项究竟是属于审批项目还是备案项目,对于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提出申请;而对那些只需备案的事项,纳税人仍应报送各种相关资料,切不可认为备案则不需报送。
1、各类型减免税的首次申报
2、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4、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
5、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及新生成长型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
6、其他按现行文件规定须报送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
1、亏损弥补
2、改变成本计算方法
3、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4、工效挂钩税前扣除
5、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6、拆迁补偿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8、其他按现行文件规定需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
随着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的出台,许多企业紧紧抓住发展机遇,迅速在自己的经营领域和投资方向上做了顺应国家优惠政策的调整,但这种调整能否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需经有关部门审批之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的批件。只有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和确认,企业才能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忽略了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和确认的程序,将失去本来能享受的税收优惠。
2005年9月1日起,对于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详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取消亏损弥补有关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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