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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07年下半年增值税政策调整

编者按:2007年是增值税政策的调整频率较高的一个阶段,从上半年的中部六省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扩大到下半年的年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利规定的调整等一系列的政策调整,使得各个行业决策者都不得不集中关注整个增值税变税政策变化的点点滴滴。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规定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详细

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新规

一、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是指在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企业。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具体不得低于20%。

二、民族贸易县内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商业企业,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不属于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已免的税款不再补征。详细

部分产品税率调整政策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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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新规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拓展,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项目不断增加,使用的税务发票种类也越来越多。为简化银行代收费业务流程,方便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启用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应开具《专用发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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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发票管理部分新增内容条款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第四十七条 发票的印制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别,并通过多种形式提供发票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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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收款机管理新规

对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出台后,各地纳税人使用的在用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如何处理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即“对本通知下发前在用的收款机和非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首先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可采取逐步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详细

根据序列号管理的相关要求,为了保证安全,税务总局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对税控收款机序列号进行了相应管理。税控收款机序列号经税务总局发行系统初始化后方可正常使用,非法的税控机具序列号无法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使用。详细

进出口税收政策新规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详细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相关税务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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