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变化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原则:
国税函[2008]85号文件规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适用政策和程序分别按新、老税制执行。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内、外资企业的2007年汇算清缴工作截止期限统一为2008年5月31日。内资企业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从以往的4月底延至5月底,这是内资企业需要注意的。
200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
税前扣除项目
所得税需报批事项
财产损失: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全文]
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完成申报……[全文]
技术开发费:纳税人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全文]
一次性补偿金:凡全年支付总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可支付总额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全文]
税前弥补亏损: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申请……[全文]
技术改造国产设务投资抵免:企业取得项目确认书后在批准装立项2个月内提出申请……[全文]
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在次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