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准则差异对比
1、核算内容差异:
原准则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但由于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新准则取消了这一条规定。
2、合同分立的差异:
新准则增加追加资产的建造合同分立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①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②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考虑原合同价款。原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3、合同收入计量差异:
原准则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新准则取消了这条规定,这是因为原准则没有考虑与公允价值差异大的问题。
4、合同成本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本规定意味着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合同成本,这就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规定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相呼应,从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详细
5、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差异:
新准则规定,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费用。原准则没有这方面规定。
6、披露差异: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1)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2)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3)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4)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