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就地预缴税款的成员企业
●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
●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
●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
●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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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清算特别提示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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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支科目之“税收收入”新变化
为满足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调库等需要,对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101类“税收收入”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
| 一级科目 |
二级科目 |
“新增”三级科目 |
| 科目代码 |
科目名称 |
科目代码 |
科目名称 |
科目代码 |
科目名称 |
| 101 |
税收收入 |
10104 |
企业所得税 |
1010440 |
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
| 1010441 |
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
| 1010442 |
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 |
| 1010443 |
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 |
| 1010444 |
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
| 1010445 |
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
| 1010446 |
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 |
| 1010447 |
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 |
| 1010450 |
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
| 10105 |
企业所得税退税 |
1010535 |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 |
| 1010536 |
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