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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详解
  编者按:红字增值税发票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会经常出现,因为红字专用发票具有其特殊性,企业财务人员对其了解程度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够正确使用红字发票,以免造成税额流失。本网推出该专题,根本目的是帮助企业财务人员能够更深入了解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及使用,能够使财务工作做的更精确化更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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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开票系统升级详解
 

  航天信息依照总局业务需求,对原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功能改进,开发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为实现该功能,税务端需进行升级,企业的开票系统需升级为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V6.13。

 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V6.13相关资料下载

    ·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V6.13升级操作手册
  企业端开票子系统的升级步骤
    升级前必须先退出原开票系统,如果在不退出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升级,系统会自动提示“开票软件正在运行,请手工关闭后重试”。                              详细>>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流程

      购方申请开具流程

      销方申请开具流程

系统升级 新增功能
    红字发票填开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开具另一种是导入红字发票通知单。在“发票管理”界面增加了“红字发票申请单”菜单项,可通过此菜单实现申请单的填开、修改查询及导出功能。
 

红字发票填开——直接法

红字发票填开——导入红字发票通知单

红字发票申请单管理——开具申请单

红字发票申请单管理——申请单导出
红字发票申请单管理——申请单修改查询
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V6.13升级相关问题释疑                                                             更多>>
·填开红字发票申请单时可以填多少行商品? ·通知单编号是全国唯一的吗?
·同一份蓝字专用发票可以对应多份通知单吗? ·同一份通知单可以对应多份红字专用发票吗?
·目前哪几类发票需要依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单才能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保存后的申请单进行修改与删 除?
·如果在尚未抄税时发现开具的红字发票有误,是否可以作废该张红字发票? ·直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必须输入通知单编号,那正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不是可以不输入?
了解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发票是指: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又不符合作废条件,此时便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以充抵原有的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 红字专用发票与销项负数发票有什么区别
正确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有新规定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可解决的问题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解决办法: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提醒: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
  解决办法: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提醒: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
  解决办法: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提醒: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
  解决办法: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特别提示:    
1、购买方必须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对于已取得进项发票但尚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在认证后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将红字发票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在 “已抵扣”处划“√”,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在 “未抵扣”处划“√”并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货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一并收回,并将其粘贴在《通知单》第二联后备查。
 
3、销货方收到《通知单》在开具销项负数发票时,必须与《通知单》上开具的金额和税额一一对应,以便购货方回主管税务机关准确核销。  

4、企业必须每月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后,方可开具《申请单》、《通知单》。


5、以上企业提供的所有资料及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一律使用A4复印纸,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开具《申请单》、《通知单》手续。
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热点问题

报税系统如何接收红字发票信息?

   由于稽核系统V3.3版软件对开具红字发票的交叉稽核按“先比对红字发票,如缺联再比对与红字发票相对应的蓝字发票抵扣联”原则进行,所以报税子系统向稽核系统传出的接口“文本文件”中要传递对应正数发票的代码和号码…… 详细
航天信息升级的红字票管理系统的功能 红字专用发票特殊规定
开具红字发票的税务处理 超过认证期增值发票能否红字冲回
超期未认证专用发票能否开红字发票通知单 折扣销售可单独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如何处理? 销售方不得擅自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红字发票如何开要视原票时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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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新旧规定对比

旧:

   根据原《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新:

   新《规定》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相关有效法规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详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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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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