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第二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公允价值入账。
2、A 缴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B缴纳印花税、契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行营改增通知精神及总局【2016】14号第2条规定,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一并征收附加。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按“产权转移书据”征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4】116号规定,5年均匀计入应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8】57号文件,符合改制重组条件,不征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B公司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