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资讯| 技术| 财税| 产品| 法规| 名录| 咨询| 论坛| 财税通
首页   财税动态   法规大全   纳税实务 纳税筹划 财税咨询   会计实务 涉税会计 财税中介 税局之窗
 您的位置: 财税频道 >> 法规大全 >> 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综[2008]61号 发文日期:2008-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所造成的减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的规定‚妥善安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提供财力保障‚不能因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而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保障水平。

  四、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规库由《纳税服务网》整理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招聘信息 | 友情链接 | 联系方式 | 付款方式
BeiJing Aerospace Online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电子邮箱:zengyuanyuan@aisino.com 热线电话:010-88897103 广告服务:010-88897120
京ICP证050478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5]字第268号 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
北京航天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