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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镇江惠龙长江港务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8]359号 发文日期:2008-9-18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镇江惠龙长江港务有限公司申请享受港口码头企业“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的请示》(镇国税发[2008]1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镇江惠龙长江港务有限公司是由镇江中油京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非J&Z红枫工贸事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30年,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2007年注册资本增加到224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利用港口提供各种货物中转、仓储、装卸及港口范围内运输服务,兼营非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规定以及你局具体调查和审核意见,同意对镇江惠龙长江港务有限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的经营所得,享受港口码头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由你局制定具体监管办法。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并由你局负责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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