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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8]361号 发文日期:2008-9-19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常国税发[2007]144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8]467号和国税函[2008]743号文批复如下:

    2006年4月,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轨道车辆牵引传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签订了《3.5KVA单相逆变器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06HKJSY37001),转让3.5KVA单向逆变器技术。鉴于该技术属于在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意对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6年8月,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轨道车辆牵引传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签订了《8KW充电机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06HKJSY37002),转让其先进的充电机制造技术。鉴于该技术属于在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意对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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