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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寄语 2011年5月,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发布了《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超过2.5升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暂缓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 ( ,2011-5-3)
《决定》根据商务部的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超过2.5升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环境保护部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1]53号,2011-5-3)
《通知》自2011年第二季度起,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必须应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定、征收,并将核定、征收情况纳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有关工作的年度考核。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2011-5-11)
《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30号,2011-5-24)
《通知》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