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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份重要新规

发布时间 :2011-10-8 11:10:23    来源:纳税服务网   作者:    添加到我的收藏

 

编辑寄语

 

  2011年9月,总局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做出了几项更改通知,敬请学习。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税发[2011]90号,2011-9-1)

  《通知》提到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促进“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全国“六五”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税务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划。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78号,2011-9-6)

  《通告》规定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2011-9-7)

  《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9-9)

  《公告》规定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8号,2011-9-13)

  《公告》规定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2011-9-14)

  《公告》规定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2011-9-14)

  《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8、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7号,2011-9-15)

  《通知》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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