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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丢失的法定假日

发布时间 :2011-3-9 15:55:2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添加到我的收藏

  “本来盘算得好好的生宝宝和身体恢复计划,现在恐怕实现不了了。”在某外资公司担任公关主管的Lisa,结婚已经2年多,原本计划今年生育宝宝,但就在一个月前,当她惊讶地看到自己的顶头女上司,挺着大肚子还在策划公司新品上市的宣传项目,而生完孩子仅一个星期,就又神采奕奕地出现在公司新闻发布会的现场时,Lisa感到了压力。

  Lisa告诉记者,等到自己生产时,可能都不好意思向公司提出4个月产假的事情。“上司是个榜样,同时现在职场竞争也很激烈,倘若我真休满4个月产假,到时还不知道会面临怎样的变化。”

  像Lisa这样,既为生育这一母性天职的大事而感到兴奋,也因职场原因感到忧虑和困惑的职业女性不在少数。根据智联招聘的一项调查,仅有三成的白领女性可以不受工作影响,正常结婚生育;有68%的白领女性达到婚育年龄却仍未婚或未育。其中,21%的已婚女性因为事业原因而选择推迟生育。

  事实上,职场女性中,不仅是能够享受三八妇女节、婚育假期等这些女性专属假期的比例比较低,即便是普通的带薪年假,有些女员工也由于工作压力等原因而较少休假。

  名存实亡的法定假日

  “看似主动选择放弃假日休息的女员工,实际也是被动适应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的产物。”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讲师郑琴琴博士告诉记者,“这也是企业在文化上注重经济效益而忽略员工权益的体现。”

  与身处外企的Lisa不同,一些民营企业的女员工选择放弃休假权,则完全是出于无奈。“别说三八节这样的节日,就是在平时忙的时候,每周有时也只有一天休息。到了年底,加班就更是家常便饭。”36岁的李昕说,她目前在福州一家私营建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比起国企、外企的女员工,她觉得自己的假期最少。“公司也只是妇女节时给女职工发一些象征性的慰问品。”

  李昕的经历并非特例。职场女性享受法定假日的权利并没有保证,被迫加班的现象也比比皆是。风靡一时的电视剧《蜗居》里,海清扮演的郭海萍就曾因为拒绝无偿随意的加班,被老板将座位调整到厕所边,最后不得不选择辞职。李昕也告诉记者,虽然对于类似安排很不满,但也很无奈,之前工作过的两个民企都一样,没办法追究。

  更加无奈的,是从事服务行业的女性。上海北京西路一家餐厅的服务员告诉记者,餐厅里的女员工很多,三八妇女节根本不能休假。不仅如此,一遇到像端午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等节庆日,大家都放假的时候反而是她们最忙的时候,唯一值得她们庆幸的,是“上海这边还是比较规范的,假日我们也是双倍工资”。

  多年致力于劳动法研究的上海律师焦汉伟告诉记者,制鞋、箱包、玩具、电子元件等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对女性员工更加青睐。由于女员工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在生产线上工作、按件计酬的女员工,基本休假权和相应补偿权更难保障。

  缺乏足够的休假,职场女性在拼搏事业时,不仅无暇顾及家庭,甚至健康状况也堪忧。

  智联招聘一项针对上海白领女性的调查显示,有六成的白领女性认为自己健康状况并不是很好,有16%的女性认为自己健康状况非常不好。在认为自己健康状况并不是很好的女性中,71%的女性认为是直接或间接由工作造成的。也许大多工作本身没有威胁到她们的健康,但工作时的不良习惯、工作时间过长、缺乏锻炼等,都会损伤职业女性的身体。

  寻找丢失的权益

  “女性员工休假权得不到保障,或者休假期间的工资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焦汉伟律师告诉记者,最主要的原因是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把降低人力成本、延长工作时间作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手段。

  另一方面,焦汉伟表示,从社会环境方面来看,由于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许多机制尚不健全。虽然国家在对妇女工作期间休假权益等方面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从执行情况看,监督不力甚至监督主体缺位的现象并不少见。

  而且,很多在城市打工的女性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很少有机会了解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有些即使知道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但由于担心丢掉工作,也不敢和用人单位交涉,或者即使交涉了也被野蛮拒绝。

  “尤其是女性员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的问题经常会引起纠纷。”焦汉伟告诉记者,“比如很多单位仅发基本工资,而根据法律规定,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应该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据他介绍,为凸显对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国家在《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上,都体现了针对女职工制定的特殊政策。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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