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出口应税纺织品报关企业税款担保,先放后税”通关优惠措施的通知 各报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缩短出口纺织品应税货物通关时间,经报关协会与天津海关主管部门协商,天津海关将自5月1日起,在关区试行“出口应税纺织品报关企业税款担保,先放后税”通关优惠措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出口应税纺织品报关企业税款担保,先放后税”通关优惠措施适用于所有在天津口岸有报关权的报关企业。
2、为规范管理,发挥报关协会行业自律监督管理作用,报关企业应向报关协会提出担保资格申请,由报关协会初审后统一向天津海关通关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天津海关通关处复审备案后方可在天津关区享受“出口应税纺织品报关行税款担保,先放后税”通关优惠措施。(详见《天津报关协会关于报关企业出口纺织品先放后税担保办法》)
3、报关企业在代理出口企业办理出口应税纺织品货物通关手续时,须在所担保的出口报关单上加盖由报关协会统一刻制的“出口纺织品先放后税担保专用章”,海关凭该“专用章”办理出口纺织品先放后税手续。
4、出口纺织品税款在海关开具税款缴款书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如纳税义务人不能按时缴税,报关企业必须先行垫付税款。
5、享受“出口应税纺织品报关企业税款担保,先放后税”通关优惠措施的报关企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担保资格:
(1)拖欠税款;
(2)违反海关有关规定
(3)严重违反《天津报关行业自律准则(试行)》;
(4)利用担保资格收取委托人额外费用。
6、“出口应税纺织品报关企业税款担保,先放后税”通关优惠措施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7、为确保该项优惠措施顺利实施,天津海关对在2005年6月1日前尚未在天津报关协会提出担保资格申请并办理备案审批手续的报关企业仍按原要求办理通关手续。自6月1日起,未按照《天津报关协会关于报关企业出口纺织品先放后税担保办法》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的报关企业,将不得享受本优惠通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