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省地税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地税局日前出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据了解,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行政处罚的原则,判断行为条件,自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
该办法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原则,该办法规定各级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最小损害原则。凡法律法规规定为“可以”、“可并处”罚款的,对行为人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原则上免于罚款的处罚。
该办法还规定,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以罚款的,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首次发生又不存在主观故意,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规定处罚标准幅度内适用较低或较轻处罚等级。
关于不给予行政处罚,该办法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三)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核审,该办法规定,政策法规机构,或基层税收法制员应当对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建议进行核审(不含稽查局),并提出核审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该办法规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处罚金额达到听证标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为了细化该办法,省地税局同时出台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该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试行。(苏桂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