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资讯| 技术| 财税| 产品| 法规| 名录| 咨询| 论坛| 财税通
首页   财税动态   法规大全   纳税实务 纳税筹划 财税咨询   会计实务 涉税会计 财税中介 税局之窗
您的位置: 财税服务 >> 正文    
会计事务所内部培训可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http://www.cnnsr.com.cn  时间:2008-9-28 9:21:36
 
  

  近日,中注协发布《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根据行业培训工作实际,就《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作出了新的补充。

  会计所内部培训可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通知规定,符合《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可以确认其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

  事务所申请内部培训资格,原则上应符合《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注册会计师人数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30名。

  各地方协会在确认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时,要建立健全资格审查制度和考核评估程序,要在考核事务所数量和规模条件的同时,对师资配备、培训条件、培训效果等开展定期考核和同业互查,以保证事务所内部培训的质量。

  各地方协会应及时将其认可的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名单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视频点播学时可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通知规定,各地方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组织开展视频点播形式的继续教育,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在保证培训质量和学习效果的前提下,地方协会可以确认注册会计师参加视频点播的学时。视频点播学时依据《制度》第五条中“其他形式”继续教育进行确认,每个培训周期确认的视频点播学时数不超过32个。

  对于当年仅参加视频点播培训的注册会计师,由地方协会组织统一考试,检查培训效果。成绩不合格的应参加强制面授培训。

  事务所根据规模及内部管理情况,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人员必须参加面授培训。事务所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一定数量的面授培训。

  该通知还对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培训、注册会计师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等情形做了详细规定。

  该通知的有效执行,将对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质量地提高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赵朝虎)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招聘信息 | 友情链接 | 联系方式 | 投稿须知 | 付款方式
BeiJing Aerospace Online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电子邮箱:zengyuanyuan@aisino.com 热线电话:010-88897103 广告服务:010-88897120
京ICP证050478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5]字第268号 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
北京航天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