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大地税函[2008]121号),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下属各基层局组织实施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全过程中的情报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事项进行明确。
《暂行办法》明确,税收情报密级的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税收情报一般应当确定为秘密级;二是税收情报事项涉及偷税、骗税或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缔约国主管当局对税收情报有特殊保密要求的,都应确定为保密级。三是税收情报事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确定为绝密级。四是税收情报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秘密事项的,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在确定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绝密级情报的保密期限一般为30年,机密级情报的保密期限一般为20年,秘密级情报的保密期限一般为10年。
大连地税要求,基层税务部门收发税收情报必须设置密件登记簿,逐件编号、登记。税收情报应当密封包装后,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传递。绝密级税收情报,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税务机关可以将收集情报的目的、情报的来源和内容告知相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以及执行税收协定所含税种相应的国内法有关部门或人员,并同时告知保密义务。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有重大税收违法犯罪嫌疑,告知后会影响案件调查的;或者缔约国一方声明不得将情报的来源和内容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的。未经市局批准,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告知税收情报。
此外,对情报交换的一般性工作和利用税收情报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一般不得在广播、电视、网站和刊物等各种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如确有必要进行宣传报道的,必须上报市局批准,且不得在宣传材料中披露税收情报的来源和内容。(程彩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