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获悉,2008年公路养路费继续照常征收,外界曾一度盛传的2008年“燃油税”改革未能实施,我市2008年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于12月24日开始。
依法缴纳养路费是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没有养路费缴讫标志或者免缴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对拖欠养路费的车辆,征稽机构除了责令补缴规定的养路费外,按日加收应缴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对连续拖欠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连续拖欠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运管部门提醒:广大有车的单位和个人提前去缴纳养路费。农用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可以就近到乾潭、梅城、寿昌、大同等地的运管站缴纳。(方伟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