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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业务的应纳营业税额的计算

发布时间 :2005-10-13 14:17:24    来源:纳税服务网   作者:    添加到我的收藏

    销售不动产业务的应纳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销售额,即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在确定其营业额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应准确核定核定营业额。

    (2)以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受资方的利润分配且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其不动产产权的转让行为不征营业税。但当该项股权转让时,应以其股权转让额作为计税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3)对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一律按不动产销售时的销售收人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还本销售”的支出,不得冲减销售收人。

    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5%

    例如,恒泰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一栋,连同转让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售价500万元,地价500万元。计算该公司应纳的营业税额。

              应纳营业税额= (500+500) × 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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