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试点地区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一机多票试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5号),在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GB18240第3部分税控器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和补充,制定《税控器特别适用》标准,并决定在已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试点。
使用对象为:一是需要使用多种平推式发票(包括国税、地税发票)的纳税人;二是开票金额较大的纳税人(如建筑业、房地产业);三是地税局、国税局共管户。
通知要求《税控器特别适用》使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操作,对于所使用的税控盘、用户盘(传输盘)暂由各地地税局招标确定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供应商生产和供货,销售的价格和售后服务仍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规定执行。税控盘、用户盘配套使用的派票软件由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纳税人可无偿使用。
税控收款机的试点时间为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各试点地区的地税局负责,国税局配合;并规定每个试点地区试点的户数不少于3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