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取消房屋大修免税审批
原设定项目具体内容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原设定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第008号)第二十四条
后续管理措施 :取消此项审批规定后,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的减免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余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税务机关 :1、要加强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房屋的使用状况,设立税源管理台账。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房产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房产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2、应对报告大修的房屋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如发现虚假情况,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文件依据:国税函〔2004〕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