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取消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审批
原设定项目具体内容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原设定依据 :〔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后续管理措施 :取消此项审批权后,企业在申报纳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内作相应说明。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税务机关:1、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台账。有条件的… 2、税务机关应对上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虚假情况,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文件依据 :国税函〔2004〕9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