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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得税

http://www.cnnsr.com.cn 时间:2005-3-21 8:57:32
 

    项目名称 :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审批

    原设定项目具体内容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原设定依据:财税〔2000〕91号

    后续管理措施 :取消此项审批后,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投资者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通报变更情况,新老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有关衔接工作。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1、核实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是否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情况,新的汇算清缴地点是否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该地是否属于其所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应要求纳税人进行调整。

    2、加强对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核实其是否按规定计算并申报纳税,是否存在因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少缴或不缴税款问题。

    3、对提供虚假说明资料,借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应按《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文件依据 :国税发〔2004〕8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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