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取消亏损弥补审批、取消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权;取消上交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审核权;取消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扣除审批权;取消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审批权
原设定项目具体内容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扣除审批权;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扣除的奖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其中,不超过5%的,由省一级税务机关审批,超过5%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原设定依据 :国税发〔1997〕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国税发(1996)128号;国税发(1999)227号
后续管理措施 :取消审批权限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1、建立亏损弥补台账,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
4、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取消核准权后,该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核实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支出用途是否合理,有无超过规定比例。对凭证不真实、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取消审核权后,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各类基金的政策,加强对企业申报扣除的上交基金的评估和检查,超出国家规定项目和比例的,应作纳税调整。
取消审批权限后,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1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6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
取消此项审批权后,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的有关规定和以下条件,加强评估和检查:
(一)税前利润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良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二)奖金已实际发放
(三)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没有超过税前利润的8%。
对不符和上述规定和条件的列支奖金,应作纳税调整。城市信用社的奖金也可按照上述规定和条件在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国税发〔2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