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取消城建税减免税审批
原设定项目具体内容 :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原设定依据 :财税字〔1985〕143号
后续管理措施 :取消此项减免税规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定的减免税外,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也不得自行审批决定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文件依据 :财税〔2003〕2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