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取消定额计税工资浮动调整审定权、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取消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取消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权
原设定项目具体内容 :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人均每月800元,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原设定依据 :财税字〔1999〕2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财税字(1999)2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后续管理措施 :取消此项审定权后,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具体的浮动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严格申报制度,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对计税工资的真实性加强管理。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自残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取消主管税务机关的事先审核权限后,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重点检查资助的有关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或单位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助款是否用于该机构以及是否用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取消核准权后,该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核实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支出用途是否合理,有无超过规定比例。对凭证不真实、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文件依据 :国税发〔2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