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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http://www.cnnsr.com.cn 时间:2005-3-31 10:06:27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最近在一次讲话中说:“完善消费税,对税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这意味着消费税将是下一步税制改革的一大税种,消费税的改革与走势已成为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消费税自开征以来,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和供求之间的矛盾,增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合理化。但我们应看到,现行消费税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征收范围偏窄和部分税率设计不合理。

  针对现行消费税的弊端,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居民的收入增长和消费习惯等因素,调整现行消费税制,推动消费税改革已势在必行。

  最为紧迫的改革措施是适当调整征税范围和开征新税目。消费税按其课征范围划分,可以分为无选择性消费税和有选择性消费税。其中,有选择性的消费税又可根据其对消费品涉及面和深度的不同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延伸型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课征范围包括烟、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与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消费品,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因而我国消费税属于有限型消费税。目前,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中间型消费税。其应税的货物品目约为15种~30种。这些税目中大多是广泛的消费品、奢侈品及某些劳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水平与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世界各国为了形成合理的消费模式与结构,在消费税范围的选择上,都有适度的扩大。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消费税的征收品目可以增加到20种~30种,消费税应由有限型过渡到中间型,收入比重力求增加到占流转税收入的20%左右(目前只有14%左右)。选择对象应该是税基宽广,消费较普遍,课税后也不怎么影响居民生活水平的奢侈品,如保健饮料、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皮革制品、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移动电话。这些消费品利润大,若对其征收消费税,既可以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以加大调控力度,起到抑制高档消费品盲目发展的作用。另外,从符合节约性课征原则看,对那些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费的产品,如卫生筷等,也应该加大征收消费税。

  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时,要明确消费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高档消费品、奢侈品以及高档消费行为。至于何为“高档”,通俗的理解是指社会一般收入阶层不敢问津的商品和消费,而且高档的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被征收消费税的黄酒、啤酒、普通化妆品和护肤护发用品等,已基本成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早已不再是高档消费品,应属于剔除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不是绝对的,是有增有减,以增为主。

  适当调整税收负担,即部分消费品的税率是消费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消费税负担政策的确定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具体的国情、历史条件、居民的消费习惯,还有国际因素等。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财政因素来考虑的,主要对在1994年税改中税负有较大程度下降的产品征收消费税,以保持总体税负水平不变。因此,不涉及或基本不涉及原有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消费作用是无效或低效的。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最为紧迫的是适当提高卷烟、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卷烟属于限制型消费品,汽油、柴油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世界各国都采取较高税率来限制其消费。同时,有必要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适当扩大含铅和无铅汽油税率的差异,来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以保护环境。黄酒、啤酒、普通化妆品和护肤护发用品等消费品如果不能从消费税征收范围中剔除的话,其税率也应该有较大程度的下调。汽车是拉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小轿车进入家庭也是必然的选择。因此,从鼓励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还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小汽车的消费税率。

  需要指出的是,消费税制改革应渐进、分步进行。当前可根据调节经济的需要,先扩大征收范围和适当调整某些税目的税率,对其他规定暂不作大的调整。从长期来看,消费税应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其计税依据应由含税价格改为不含税价格,以便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统一,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但目前条件还不成熟,如果急于把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特别是在零售环节实行价税分离,必然会引起人们的误解,造成市场价格的混乱。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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