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去年10月,国家出台了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并首次提出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作用,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在降低出口退税率既定的情况下,引入地方政府责任已成为新政策过渡时期内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如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端正地方政府行为,确保地方退税信用,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
一、出口退税改革对地方利益的影响客观存在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后无疑会进一步推进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出口退税速度,确保出口退税安全,可谓意义深远。但不可避免的是,新政策将同时对地方利益尤其是对市、县级政府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压缩企业利润空间,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和就业水平。首先,降低出口退税率直接增加出口企业成本。据有关机构统计,出口退税率下调1个百分点,一般贸易成本增加约1个百分点。以湖北省荆门市为例:按今年8500万美元的出口额测算,全市50多户企业按新政策计算要多转出进项税额2100万元,即直接增加企业成本2100万元。其次,退税率的降低还会影响企业的出口规模甚至生存空间。出口退税率下调的负面影响应该可以通过产品提价进行弥补。但多年来国内同行业企业为抢占国际市场,大打价格竞争牌,产品的提价空间已经很小,而且下游客户接受提价还需要一定的缓冲和适应过程。如果企业为保生存而上调价格的话,必然会失去一些客户,进而失去市场份额。如对外依赖程度较高的纺织服装行业,出口下滑将会影响其整体业绩,一些中小型出口企业将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险。事实上,我国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属劳动密集型,产品技术含量并不高。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增加地方就业压力;其三,今年以来继续上涨的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严重影响了企业对新政策的承受能力。今年公路限载后运费的猛增、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无疑使企业雪上加霜。据调查,我国三大钡盐出口企业之一的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公司今年元至11月仅重晶石、白煤、烟煤及产品的运费支出就达3236万元,同比增长39%.
(二)降低出口创汇增幅,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进一步拉大地区差距。实践证明,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对外贸出口的影响非常明显。比如:1995年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出口退税率从16.63%降到12.86%,当年出口增长率从上半年的44.2%下降到下半年的8.8%;为了摆脱亚洲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1999年我国将出口退税率由12.86%提高到15.51%,上调了不到3个点,但当年出口增长从上半年的4.7%上升到下半年的15.8%.当年我国出口额是1949亿美元,到2002年增长到3256亿美元,年均增长18.6%.据有关专家测算,出口退税率每下调1个点,外贸出口就会下降4.9个点。而我国的外贸地位独特,出口对拉动经济增长贡献很大。显然,对于外贸依存度较高的地方来说,比如一些口岸城市,新政策调整导致的外贸出口下滑,肯定会对当地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还可能会对西部经济发展形成一些不利因素,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一方面西部地区本身财力就有限,另一面取消或降低出口退税的部分资源性产品,很多都是西部地区极具竞争优势的产品,这对出口产品结构单一的西部地区来说可谓是不小的考验。
(三)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同时,实行退税分担办法,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一方面,在出口额同等的条件下,新政策会直接减少所得税收入。还是以湖北省荆门市为例:按新政策计算,该市出口8500万美元要减少销售利润2100万元,直接减少企业所得税700万元左右,从而减少市级财政收入约175万元。另一方面,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而且要同步退税,无疑会增加地方财政负担。特别市对于“吃饭财政”的地区来说,等于又增加了一个“沉重包袱”。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虽然极大地减少了贫困地区对发达地区的隐性转移支付。但此次分担退税是由出口所在地负担而非生产所在地,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财政负担的不公。
二、出口退税改革要防止地方设置无形障碍新的出口退税政策首次引入地方政府的责任,应该是政策的最大进步。但是增值税基本上是由中央和省、市、县四级政府共同分享。基于以上分析,地方政府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很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或者不再支持出口,或者拖欠出口退税。
事实上,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未能彻底进行,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工作几乎没有展开。而财政的集中度却大幅度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的22%提高至2002年的54.9%.与此同时,省级政府集中的财力也从1994年的16.8%提高到2000年的28.8%.但在税制设计上,留给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税源不足、稳定性差、征收难度大、增收幅度小。与其事权和开支相比,地方政府的财源明显不足,对改革真是有点力不从心。有消息称:在沿海某市,地方政府竟衍生了“发展出口吃亏”的想法,大多对出口持不支持态度。在某县外经贸局向上级政府提出的14条外贸支持政策中,11条被砍掉,3条搁浅,无一“善终”。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着重防止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而设置的一些无形障碍:
一是采取变通手段,直接或间接拖欠企业应退税。主要表现为:以本地现有出口退税基数为上限,先出口的先退税,超基数不管;按一定比例将退税基数分配给出口企业,退完为止;不能按期退税;以企业应缴各种费用(如财政周转金)顶抵出口退税等。实际上,目前绝大多数地方虽已制定了本地出口退税超基数分担具体办法,但有些地方财政尚未安排预算或预算安排不足。据载:广东省企业调查队对全省26家企业开展了一次调查,结果认为地方能及时退税的企业有10家,占38.5%;对于改革能否解决欠退税问题,持肯定态度的企业只有4家,占15.4%.从历史上看,企业担心地方退税难以落实是有根据的。因为以前我国曾试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退税,其中1992年的比例是80:20.但执行的结果却是经济发达地区财政全部承担了20%退税,而欠发达地区财政只承担了10%,甚至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是违规操作,随意增加或减少年内免抵税调库。因为免抵税和退税一样,超基数后地方也要负担。但免抵税调库的一部分要算地方财政收入。相比退税来说,在基数范围内调库等于是调增本地的收入,地方政府何乐而不为?况且,为确保今年税收收入的完成,年初国税总局要求改用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003数据)直接计算并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此举虽然履行了对地方政府“新帐不欠”的承诺,但由于该调库办法的不严密性,在地方政府的授意下,免抵税调库很可能会成为地方财政的一个“蓄水池”。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出口创汇实际和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在出口退税基数范围内,随意增加或减少年内免抵税调库。该问题虽然年底可以通过核销解决,但至少造成了年内出口退税办理的不平衡,损害了出口企业的既得利益并有碍新机制的正常运作。
三是实行地方保护,限制外购产品出口。从增值税收入归属的角度看,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出口退税有一定道理,但让地方分担退税也会产生一定的问题。因为出口退税是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环节缴纳的税款,并由出口企业所在地退还。也就是说,收取了出口产品上游生产环节增值税的地方政府不必分担出口退税,而出口地政府则要超额分担出口退税。造成地方出口特别是外购货物出口越多,财政包袱越重。必然导致地方政府限制本地企业出口外地产品,从而进一步加剧地方保护主义和国内市场分割。据说,目前“有些地方已开始对异地货源出口退税实行差别政策”。我们在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致力于建设统一国内大市场的同时,地方政府却产生了设置“地方壁垒”的新动机,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
三、出口退税改革顺利实施重在端正地方政府行为
第一,地方政府要端正认识,增强责任,着力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作为一级相对独立的经济调控主体,地方政府必须认识到:首先,新政策“新账不欠”的原则,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资金的保证和稳定的预期。以前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实际上还造成了地区间的财力不平衡。新机制能够在保证分税制体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利益、责任的统一。对于强化出口退税的共同管理,打击出口骗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外贸和经济健康发展都十分有利。其次,此次调整并不表示政府不再鼓励企业出口。作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外贸与GDP之间应该有较平衡的比例关系,但我国30%以上的外贸增长要远远高于10%左右的经济增长,巨大的差距反映出对外开放部门与国内产业部门的脱节。通过调整,可以使两者发展更加协调、紧密,这对宏观经济持续长远发展必然有利。其三,出口的增值部分直接构成GDP,这部分出口所实现的价值是国内增值税税基的组成部分。出口退税只不过是将以前各环节多创造的增值税予以退还,虽然出口退税直接减少了当前的财政收入,但其通过促进出口增长而扩展了税基,间接增加了财政收入,因此出口退税并非是地方财政的负担。总之,地方政府应树立全局观念,始终坚守对党和国家负责的根本立场,与中央的目标、利益和发展方向保持一致,忠实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第二,地方政府要主动调整自身行为,积极应对,着力解决好外贸出口问题。即在变革、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多下功夫,尽量消化新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出口稳定增长,确保改革稳步推进。一要优化贸易方式结构。相对来说,加工贸易出口受改革影响比一般贸易小得多。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政策优势,努力改善加工贸易经营环境,用足用好现有加工能力,完善加工产业配套,大力提高加工贸易出口比重。二要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此次退税率下调的多是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低的轻纺、资源类产品,而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农产品退税率未下调或少下调。因此,要加强新产品的开发研制,支持和鼓励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扩大出口;加大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利用高新技术带动、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提升纺织、服装、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的稳定增长。三要优化企业外部环境。对重点出口企业,要优先给予技术改造支持,优先保证电力供应,优先安排铁路运输,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要改革完善外贸发展各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办法,向重点企业和出口大户及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产品出口企业倾斜,已使用的外贸发展资金收回后可适当用于扶持出口。对改革后受影响较大的企业,应适当考虑给予一至二年的过渡期,用增加财政贴息的办法缓解企业因退税率下调带来的经营压力。
第三,要进一步完善新机制,消除障碍,着力解决好分担退税问题。一方面,要尽早明确出口退税分级负担操作办法。有两个思路可供考虑:一是在中央地方退税分担机制上,改目前各级政府“先分享,后退税”的作法为“先退税,后分成”。中央政府可将出口退税先从国内增值税收入中扣除,保证每年不产生“新欠”退税,然后按照一定的规则与比例,与地方各级政府分享增值税净收入。当然,规则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各地方的贡献,充分体现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二是由省(市)级财政集中统筹地方应承担的25%部分,统一办理退税后,再按比例与市、县财政分享增值税。这样有利于减轻落后市、县的财政负担,确保“新帐不欠”,还可以妥善解决省内异地收购的政策障碍,避免省内各市、县之间的政策不统一,造成市场的人为分割。此外,还要加快解决诸如出口退税率的结构性调整、深加工结转的税收政策、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配套改革等问题,完善有关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外贸体制改革。另一方面,地方要确保资金到位,践行诚信退税。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增收节支,大力调整支出结构,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多渠道筹集周转资金,足额安排并根据需要随时调整预算,保证及时退税。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违背中央指示,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片面追逐自身利益阻碍改革进程的地方行为要坚决抵制并严格追究,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