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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本质与纳税意识

http://www.cnnsr.com.cn 时间:2005-4-2 16:10:28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强制地无偿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手段。在任何国家的任何历史时期,我们都能看见税收的痕迹。税收的历史与国家的历史一样久远。有了国家,就开始有税收。数千年前的古希腊、古罗马和古埃及就已存在税收。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从来都是和税收的征纳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不过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年代的税收多成取实物的形式,而不是我们现在所十分熟悉的货币形式。

    我国从夏代开始就有“任土作贡”,即按土地的好坏分等征税之说。《孟子》一书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夏侯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这里的“贡、助、彻”都属于一种比较原始的土地税征收形式。“五十、七十。百亩”均是计算征税土地的数量单位,而“其实皆什一也”一句,是说征收率均为1/10的定额税。如果以春秋时代的鲁宣公(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作为我国税收正式形成的标志,税收距今也有2600年的历史了。政府征税,老百姓纳税,从古至今,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外国都已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情。英美很早就有“只有死亡和纳税是逃脱不了的”之类的名言;中国唐代诗人杜苟鹤即有名句“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摇”。

    在现代社会,政府征税更是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某人要开办一个公司或企业,他不仅要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还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当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时,不仅要按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流转税,而且,要就其生产经营取得的利润缴纳所得税。就普通老百姓来说,当个人取得的收人超过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时,个人存款取得利息时,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利息税;拥有财产时,还要缴纳财产税,等等。因此,无论公司、企业还是普通百姓都难以远离税收。

    税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筹集财政收人,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是政府聚财的最重要的手段。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怎么征税,无一不体现政府的意志。但这种意志也绝不是随心所欲的。因为从税收与经济的关系看,税收固然重要,但决定税收的是经济。一国经济的运行模式和经济的发展水平制约着该国的税制结构、税负水平和税收征管方式。税收制度一旦建立,以征纳双方构成的税收关系便起着支配性的作用,共同的守则是以法治税,即政府依法征税,人民依法纳税。税务机关有一句口头禅:“该收的十足收齐,不该收的分文不要。”该收不该收的标准是以税法为依据的。这句口头禅可以改动两个字,使之适用于纳税人,这就是:“该交的十足交齐,不该交的分文不交。” 当然该交不该交硬只能以税法为准绳。除了缴纳税收以外,人们的奉献,也许还有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对国债的认购,对困难者的赞助如此等等,但这些跟纳税是两码事。作为纳税人,向国家政府缴税,不完全是支付,他作为公民(居民)的一分子,可以间接地从国家政府的公共支出中得到补偿。应当缴纳的税不缴纳,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会引发出税收负担的失衡,给经济发展带来危害。但也不能因此向纳税人提出苛求,要求他们偏离税收法规,作出超税负的缴纳。这是违背税收“固定性”原则的,利弊相衡是弊大于利的。因此,“以法治税”是税收的本质要求,现代税收更不能对此有丝毫的含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意义非同小可。对此,不能仅仅从政府收人来源的层次上来理解。事实上,纳税人既昭示着一种义务,亦标志着一种权利。或者说,纳税人是集权利与义务为一身的特殊群体。市场经济的通行准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称。讲到某人负有什么义务,要相应说明其享有怎样的权利。讲到某人享有怎样的权利,也要相应说明其负有怎样的义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其纳税权利,同样是一种对称关系。有一件被中国人引为笑谈的趣事,在美国,有位女士家里养的一只猫爬到房顶上去,自己下不来了。焦急中,她打电话向警察局求助。警察特意跑来,搬梯子上房,帮她把猫抱了下来。有人奇怪地问她:为什么警察可以管这种事?她不假思索地反问道:“为什么不可以?他们花的是我们纳税人的钱!”由美国人这句情理之中的幽默话,我们想到了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质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正如人们到商店买东西需要为之付款一样,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也不是“免费的午餐”。只不过为消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付款,是以纳税的方式来完成的。这实际上是说,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金,便因此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权力。只要政府部门依法取得了税收,便因此负起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义务。纳税人之所以要纳税,就在于换取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义务。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金。因此,对于生活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纳税人,既要依法履行好缴纳税金的义务,又要充分运用好消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或统一,便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纳税意识。

 
来源:纳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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