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经时报息称,深国税已经通知分局不强制企业提供注册税务师的纳税审查报表了,事情似乎告一段落,但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任何解决。
首先,税务代理与纳税审查是两个概念。那种把纳税审查视为税务代理是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的说法,也不值得一驳,有兴趣的话可以研究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代理的法律概念。应当明确纳税审查不属于税务代理。
其次,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注册会计师、律师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很奇怪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不执行自己制定的文件,这何以取信于社会?应当明确注册会计师、律师可以从事税务代理。当然为了公平起见,只有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才可以从事税务代理。
第三、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注册税务师(或者叫税务代理人),都属于中介机构,只有共同促进才能把这个行业做好。
最后,税收是国家的头等大事之一,我们应以理性、务实的态度对待,这不仅关系到行业生存,更加关系到国家、民族利益。
基于以上几点,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鼓励纳税人自愿聘请税务代理机构,特别是鼓励纳税人提供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如提供该表的,除非举报或者明显的证据,三年内税务局不稽查;对不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的,税局每年审查,税局人数不足,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参加,由税务局支付费用。
二、参加年检须提供审计报告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并不得另行收费。参加年检无须提供审计报告的纳税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都可以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参照注册会计师减半收费。其他税务代理业务,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都可以从事。这样做可以减轻企业聘请两个中介机构的负担,同时增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三、严惩偷税的纳税人和不负责任的中介机构。对提供中介机构虚假纳税审查报告的纳税人,按税法从严处理(税法规定是0.5-5倍,如偷税占应纳税10%-30%,1倍罚款;30%-70%,2倍罚款;70%以上的,3倍罚款)。对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纳税人偷税占应纳税10%以下,免责,10-30%,1倍罚款;30%-70%,1.5倍罚款;70%以上的,2倍罚款。罚款超过10万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以及罚款超过30万的中介机构,3年内,税务局不受理其业务。有关纳税人、中介机构的罚款情况,税务局应当在其网站公告。(侠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