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政策规定,出口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对无正当理由在90天内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额或180天内提供不出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其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认证后可进行抵扣。企业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抵扣联认证或进行退税申报均符合规定,作为产品出口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规定,用足用活退税政策,使退税能提前实现,并且使退税实现最大化。
按照免抵退的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已退税额)。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未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为0;3.当期出现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从以上公式中可以看出,企业在90天的政策规定下,可以通过进项税的认证及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申报对当期应纳税款进行调节,使企业的退税最早体现,并使退税实现最大化,使退税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例如,某蔬菜出口加工企业,假如期初留抵税额为0,产品全部外销,退税率为5%。1月外销收入800万元,2月外销收入1000万元,3月外销收入700万元,出口单证均在当月收齐,同期各月发生的进项税分别为82万元、93万元、54万元。如果企业在出口的当月全部进行账务处理,1月应纳税额为0+800×8%-82=-18万元,退税额为18万元,免抵额为800×5%-18=22万元;2月应纳税额为0+1000×8%-93=-13万元,退税额为13万元,免抵额为1000×5%-13=37万元;3月应纳税额为0+700×8%-54=2万元,退税额为0,免抵额为700×5%=35万元。
如果该企业1月到税务部门申报出口单证40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0+650×8%-82=-30万元,退税额为30万元,免抵额为650×5%-30=2.5万元。企业1月可以提前享受到退税资金30-18=12万元;3月可到税务部门申报出口单证65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0+650×8%-54=-2万元,退税额为2万元,免抵额为650×5%-2=30.5万元。企业经过调节3月实现应纳税额2万元转化为免抵退税额,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加快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