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资讯| 技术| 财税| 产品| 法规| 名录| 咨询| 论坛| 财税通
首页   财税动态   法规大全   纳税实务 纳税筹划 财税咨询   会计实务 涉税会计 财税中介 税局之窗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服务 >> 百宝箱 >> 税收小词典 >> 税收征管
出口退(免)认定变更手续的规定

http://www.cnnsr.com.cn 时间:2005-9-8 14:16:38
 

    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和帐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亲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正、副本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退税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申请,在原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签署“变更”字样,并核发新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从2005年5月1日起,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纳税服务网整理)

 
来源:纳税服务网
 
 相关文章
 · 税法解释权 (2005-03-21)
 · 发票保管管理 (2005-03-21)
 · 纳税申报 (2005-03-21)
 · 定期定额征收 (2005-03-21)
 · 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5-03-21)
 ·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2005-03-21)
 ·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2005-03-21)
 请发表您的看法
用户名: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留 言:
*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050478号
* 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招聘信息 | 友情链接 | 联系方式 | 付款方式
BeiJing Aerospace Online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电子邮箱:zengyuanyuan@aisino.com 热线电话:010-88897103 广告服务:010-88897120
京ICP证050478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5]字第268号 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
北京航天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