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资讯| 技术| 财税| 产品| 法规| 名录| 咨询| 论坛| 财税通
首页   财税动态   法规大全   纳税实务 纳税筹划 财税咨询   会计实务 涉税会计 财税中介 税局之窗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服务 >> 百宝箱 >> 税收小词典 >> 税收征管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http://www.cnnsr.com.cn 时间:2005-9-8 14:23:32
 

     一、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应及时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出口商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税务机关应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分析、上报工作。税务机关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三、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一)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二)出口商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税权的。

    四、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机制和监控机制,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

    五、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数据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全,定期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及设备维护工作。

    六、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纳税服务网整理)

 
来源:纳税服务网
 
 相关文章
 · 税法解释权 (2005-03-21)
 · 发票保管管理 (2005-03-21)
 · 纳税申报 (2005-03-21)
 · 定期定额征收 (2005-03-21)
 · 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5-03-21)
 ·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2005-03-21)
 ·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2005-03-21)
 请发表您的看法
用户名: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留 言:
*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050478号
* 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招聘信息 | 友情链接 | 联系方式 | 付款方式
BeiJing Aerospace Online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电子邮箱:zengyuanyuan@aisino.com 热线电话:010-88897103 广告服务:010-88897120
京ICP证050478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5]字第268号 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
北京航天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