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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企业使用和填写价格费用项目表的规定

http://www.cnnsr.com.cn 时间:2005-9-8 16:00:31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到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价外费用项目表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使用;第一联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要处理销毁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二联、第三联应分别附贴在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与发票联、抵扣联一并保存。否则,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来源:纳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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