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损赠的存货。第一种情况,捐赠方提供了有关依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第二种情况,损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计价方法基本与存货相同。
3.关于接受捐赠会计处理规定。对企业接受捐赠(包括现金和非现金资产)会计制度规定:
接受现金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接受非现金资产时,按确定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有关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转让时,再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