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价值转移就是存货成本逐步结转。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发出存货的日常核算可采用实际成本法,也可采用计划成本法。商品流通企业可以采用毛利率法和售价法。按计划成本与采用毛利率法和售价法的,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因此,最终结果与实际成本法保持一致。
在实际成本法下,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取,但一确定之后一般不应变更。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取得存货的计价上是一致的,都要求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包括的内容是一致的,在存货盘盈的处理上是一致的,在“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这一点上,两者也是一致的,关于存货价值转移,会计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计价方法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计价方法,包括后进先出法,无限制条件。
[例]某企业对原材料的领用采用加权平均法,由于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改用后进先出法,但该企业原材料易变质,通常是先领用最先购入的原材料。该企业本年度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的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原材料成本为200万元,如果仍采取加权平均法,本年度应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原材料成本为180万元。
(二)存货计价方法变更方面的规定
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如果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将不利于会计信息作用的发挥。
(三)存货数量确定规定方面的规定
存货计价是否正确,取决于存货数量的确定是否准确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是否得当。而企业存货的数量要靠盘存来确定,常用的盘存方法主要有定期盘存法和永续盘存法。
定期盘存法也称实地盘存法,是指会计期末通过对全部存货进行实地盘点确定期末存货的数量,再乘以各项存货的单价,计算出期末存货的成本,并据以计算出本期耗用或已销存货成本的一种存货盘存方法。采用这一盘存方法时,平时只记录存货购进存货的数量和金额,不记发出的数量,期末通过实地盘点确定存货的实际结存数量,并据以计算出期末存货的成本和当期耗用或已销存货成本。
永续盘存法也称账面盘存法,是指通过设置详细的存货明细账,逐笔或逐日地记录存货收入、发出的数量和金额,以随时结出结余存货的数量和金额的一种存货盘点方法。采用这一盘存方法时,要求对企业存货分别品名、规格等设置详细明细账,企业应视具体情况对其存货进行不定期的盘存,但每年至少应盘存一次。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要减去过失人或者是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处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处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该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