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投资的损益包括持有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转让债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会计上都作为短期投资收益并未严格区分。
对于短期债权投资而言,会计制度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为企业持有短期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持有收益——利息,而是为了获取转让收益。因此,企业持有短期债权投资过程中,实际取得的利息,都作为投资成本回收,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