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中投资成本分为取得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后因追加、减少投资等种种因素对投资成本进行的调整(简称“调整投资成本”)。在持有投资过程中,根据权益法确认的尚未实际分配的投资收益,通过调整增加投资成本,可以防止在转让时以转让所得的形式重复确认;反之,通过调减投资成本,防止对被投资方亏损的重复抵补,因此,投资成本的调整十分重要。
(一)投资的初始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企业股权投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论数额大小,应一律计入投资的成本。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果金额较小,可用于购入时直接扣除;如金额较大,应计入投资成本,并单独核算,于债券持有期间内,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与投资有关,但不是直接发生于投资业务本身的咨询费、审计费资产评估等费用,不属于投资的相关费用,不计入投资成本,而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初始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支付的股息和已实现的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已作为前任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确认并征税,对企业而言,属于垫付性质,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这一点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相同的。
1.企业以现金资产购置投资。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会计的初始投资成本,计税成本一致。
2.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作为会计上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涉及补价的,要对补价部分进行调整)。
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指应收债权账面余额减去坏账准备后的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计税成本与会计初始投资成本的差异主要涉及提取准备:税法不允许提取坏账准备,因此,计税成本不能减去坏账准备的余额(税法允许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准备除外)。
3.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入投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会计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这实际上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替代”取得投资的成本,将换出资产中包含的未确认的损益结转到换入的投资资产上。
如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补价加上应确认的与补价相对应的换出资产隐含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
以原材料换入的投资,如该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则换入的投资的入账价值还应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然,在企业以整体资产对外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和企业清算等特殊情况税法有特殊的规则,具体在改组一部分介绍。
(二)投资调整成本
会计制度规定,投资的初始成本,发生下列情况要进行调整:
1. 追加或减少投资。
2. 短期投资取得持有收益(股息、利息)。
3. 被投资方分配投资前的累计盈余。
4.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应分享或应承担被投资的权益的增加、减少,为防止重复确认。
5. 提取投资跌价或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