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行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各级税务机关自定的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6]329号)
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总局决定对1997年印发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作调整。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承受方和转让方的识别号栏目。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其识别号为税务登记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其识别号为个人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
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4号)
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6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50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严格税收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现将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
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资产,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