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债务法时,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确认,但如果企业已知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在今后转回时的所得税率,则时间性差异可以按照预计今后的所得税率计算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采用递延法时,如果企业已知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在今后转回时的所得税率,也不按照今后转回时的所得税率计算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仍然按照当期的所得税率计算确认递延税款金额。
2.通常情况下纳税影响会计法适用于所有的时间性差异。但是如果一定时期发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该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会产生递延税款借方金额。为了谨慎起见,如果本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预计能在未来转回的时期内产生足够的应税所得,这个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才可以确认为一项递延借项或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反之,则不能确认为一项递延借项或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3.企业某一年度发生亏损,按税法规定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这就产生了未来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这项未来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可视为亏损当期的所得税利益,但这项所得税利益能否实现需视企业在转回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是否有足够的应税所得。为了谨慎起见,我国目前尚未将应税亏损所产生的所得税利益计入递延税款借方。
4.工业企业为生产产品而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计入生产成本。这部分折旧费用只有当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售时,才影响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