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设置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此外,依据财税[2006]88号《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按照观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