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的概念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一词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用语之中,但它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新的公司形式,只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或俗称而已。当然,它与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相比,确实具有自己的特性,即上市交易所必须达到的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赢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公司的税负特征
国家出于推进股份制改革,规范企业治理结构及帮助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等原因,在税收上给予了相当的优惠。特别是地方政府,为扶植本地的上市公司,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实行的是按33%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后,再将其中的18%返还给公司,即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此外,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化、青岛啤酒、昆明机床、北人印刷、马鞍山钢铁、广船国际、仪征化纤、东方电机、渤海化工。但是,这些政策只是暂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