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1、采购的商品未交纳进项税的不得抵扣;
2、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3、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4、货款已支付,但货物未发生转移的不得抵扣;
5、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6、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7、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