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7]65号,2007-9-3)
自2007年9月15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2007-9-10)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964号,2007-9-1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取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支付的亏损补贴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7]102号,2007-9-12)
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批复 (国税函[2007]966号,2007-9-13)
同意你局对纳税人使用的在用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使用期限满5年的)采取以符合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逐步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批复 (国税函[2007]996号,2007-9-17)
在推广应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采集税控收款机的开票数据,做好“票表比对”工作,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源监控。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7年第58号,2007-9-20)
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按照《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7号,2007-9-25)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9.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8号,2007-9-26)
为简化银行代收费业务流程,方便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启用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应开具《专用发票》。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19号,2007-9-28)
经审核确认,现将第三批试点物流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有关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20号,2007-9-29)
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供货单位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12.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幕墙所用材料登记备案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45号,2007-9-29)
同意将2007年7月1日前已经在建、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出口的建筑幕墙所涉及的玻璃材料,列入可登记备案范围,备案后准予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27号,2007-9-30)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低品位矿石是矿山开采的产物,仍处于天然状态,不属于废旧物资,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3号,2007-9-30)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10月1日~12月31日,对进口黄大豆(税则号列:12010091)实行1%的暂定关税税率。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33号,2007-9-30)
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具体不得低于20%。
地方法规
重庆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渝地税发〔1998〕285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23号)同时废止。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确定了2007年至2009年各地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工作目标,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此项工作的进度。
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8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
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收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但向个人支付下列应税所得除外。
2.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企业如需经由我局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转报财政部,亦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主管财政局或税务分局报我局转报财政部。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按财关税〔2007〕11号文附件2的要求办理。
5.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驻沪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沪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国驻沪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沪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办理车船登记的,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七)项免税规定的,申请人应到车船籍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免税申请手续
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2007年10月1日起,本市开始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税务机关或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办理纳税手续。
7.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辆、渡船(以下简称公交车船),是指经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包括市、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渡口)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第一次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当填报《上海市车船税纳税申报表》或出示应税车船的行驶证、登记证等。纳税人车船纳税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或代收代缴单位申报。
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湖南
1.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7〕79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我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省级各部、委、办、厅、局机关以及省委党校、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台联、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等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动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暖器制造有限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你局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该企业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后,方可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微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你局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该企业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后,方可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公平税负,营造平等竞争税收环境,市局决定,对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每次(日)开票额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3.3%.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九十条规定,经研究,同意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合并申报缴纳其中山市和珠海市营销服务部的企业所得税。
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和澳门机动车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和澳门机动车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1999年3月成立的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范围主要是生产、经营数字移动电话及相关的零配件。该公司原注册资本为2980万美元,2005年7月,经批准增加注册资本2980万美元,是原注册资本的100%,且于2005年11月全部到位。
7.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粤材料有限公司(香港)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中山中粤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是由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发展总公司和香港中粤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投资者)于1989年6月共同出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
北京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自2002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购置使用的非国标机具,以购买之日算起,凡已满五年的,均应按规定重新购置国标机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6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江苏
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是国家税务总局从方便纳税人角度出发,在加强管理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地应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总局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总局文件贯彻落实到位。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江苏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由韩国现代摩比斯(株式会社)于2002年5月在盐城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原注册资本260万美金,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汽车制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发动机、车灯等产品,主要为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配套产品。
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此次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广大残疾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兴泽作业区原油销售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各油井所在地应分配增值税=当月本地油井原油产量÷当月企业原油总产量×当月企业实现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可参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施行)》(苏国税发[2007]第128号)执行。
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自2007年10月1日起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所属连锁经营门店(名单见附件)由总店汇总缴纳增值税。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总店和门店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按照浙国税流〔2005〕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