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34号,2008-4-1)
对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8]35号,2008-4-2)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292号,2008-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第1项的规定,同意对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01号,2008-4-3)
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38号,2008-4-3)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3号,2008-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号,2008-4-7)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8.财政部关于成品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8]35号,2008-4-8)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00万吨柴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50万吨柴油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税发[2008]37号,2008-4-10)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好初任培训教学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10.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化肥类产品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15号,2008-4-14)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价格为基础,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11.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36号,2008-4-14)
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