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资讯| 技术| 财税| 产品| 法规| 名录| 咨询| 论坛| 财税通
首页   财税动态   法规大全   纳税实务 纳税筹划 财税咨询   会计实务 涉税会计 财税中介 税局之窗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服务 >> 实务指南 >> 纳税实务 >> 热点关注
经营免税商品企业 须按税后利润8%上缴专营利润

http://www.cnnsr.com.cn 时间:2008-5-14 8:42:27
 

  “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企业经营免税商品业务产生的税后利润的8%上缴专营利润。”日前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财企[2002]27号)如是规定。

  该《通知》对免税商品的含义及免税商品经营业务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七类企业须征收免税商品经营专营利润

  《通知》明确规定,征收免税商品经营专营利润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

  缴纳方式及地点确定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按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系统的其他企业按经营免税商品企业所在地就地解缴。

  在国际交通工具上销售免税商品的民航、交通、铁道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非全部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应将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并在企业纳税所在地缴纳专营利润。

 
来源:中国税网
 
 相关文章
 · 服务性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 (2005-11-03)
 · 销售赠券的税务处理 (2005-11-03)
 · 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处理的具体方法 (2005-11-03)
 ·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存在的误区 (2005-11-03)
 · 小件货物铁路快运费能否税前抵扣 (2005-12-21)
 · 运输发票须按规定填开 (2005-12-21)
 · 新所得税汇缴管理办法 (2005-12-22)
 请发表您的看法
用户名: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留 言:
*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050478号
* 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招聘信息 | 友情链接 | 联系方式 | 付款方式
BeiJing Aerospace Online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电子邮箱:zengyuanyuan@aisino.com 热线电话:010-88897103 广告服务:010-88897120
京ICP证050478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5]字第268号 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
北京航天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