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全国人民团结一心,社会各界纷纷慷慨捐赠,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支援灾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市地方税局也都陆续下文,对地震捐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一.中央有关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2008-5-19)
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5号,2008-5-21)
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60号,2008-5-30)
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地方有关税收政策
1.北京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文号不详,2008-5-16)
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辽宁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58号,2008-5-23)
凡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遭受地震灾害的地区公益性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如钢材、水泥、药品、食品、帐篷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依法予以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个便函[2008]6号,2008-5-26)
凡个人缴纳的“特殊党费”,凭市一级组织部门或省委直属党(工)委以上党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及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时,据实扣除。
3.湖北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117号,2008-5-23)
个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按依法据实的原则,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事后再提供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援建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120号,2008-5-28)
对生产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用房减免生产环节增值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对承担过渡安置房和配套设施用房运输、安装任务的企业取得的运输、安装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
4.浙江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252号,2008-5-23)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行计算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并附送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相关税法解读
1.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的税法解读
2.新技术企业及个人向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捐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3.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四.相关专题
“地震捐赠”如何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