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某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