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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免税
http://www.cnnsr.com.cn  来源:纳税服务网  时间:2005-12-1 16:07:19
 

  1.外交物品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消费税。(国发[1995]34号)

  2.边贸商品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消费税。(国发[1996]2号)

  3.赠送物资免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免征进口消费税。(署税字[1999]565号)

  4.残疾人物品免税。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消费税。(国函[1997]3号)

  5.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消费税。(国函[1997]3号)

  6.接受捐赠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消费税。(署税字[1997]227号)

  7.捐赠救灾物资免税。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消费税。(财税字[1998]98号)

  8.保税区进口自用货物免税。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货物,免征进口消费税。

  9.转口贸易免税。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存入保税仓库的,免征进口消费税。

  10.进口商品免税。从2001年9月1日起,对进口香皂、子午线轮胎、汽车及其他用翻新轮胎,免征进口消费税。(财税[2001]153号)

  11.进口文物免税。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管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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