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国有、集体、私有、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具体来说,消费税纳税人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尽管其产制地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销售或消费,为了平衡进口应税消费品与本国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必须由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由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缴纳消费税。
根据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都不再缴纳原工商统一税,改为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